占用消防通道、在楼梯间给电动车充电……这些行为怎么罚?
2020-06-08 来自: 司法部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 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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